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的情形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本市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七)在本市登记的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同号牌种类的两辆非营运机动车申请互换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八)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管辖区域的;
(九)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
属于(一)至(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备案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四)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
(五)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六)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
(七)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已在本市登记,外省市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申请变更车身颜色的,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迁出本市的除外;
(二)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交验机动车,办理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互换号牌的除外;
(四)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出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