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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传承有哪些不足之处?保险传承案例及分析(2)

2018/8/7 14:54:01 华律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3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34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 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第33条第2款、第34条第3款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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