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江苏省: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5.重庆市: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市区范围内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为每人10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
注:不同省份有所差异,具体宅基地规定面积建议咨询当地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