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长公联字【2013】8号文件、长府发【2015】21号文件、长府发【2016】267号文件要求:居民住宅单价27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非居民单价31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层高超过三米的,每超高0.3米,热价加收5%,层高达到6米(含6米)最高加价不超过50%。
层高超过6米的特殊用户,可由供热企业和热用户根据实际耗热情况协商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