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原劳动部的规定和答复很明确,就是另外支付3倍加班工资。
原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5年5月12日,劳部发[1995]226号)中明确:“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在答复广州市劳动局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09-10,劳部发[1997]271号)中明确: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注意,均是另外支付。
三是从倾斜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来看,也应当是另外支付3倍加班工资。
现在再回到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该规定就加班工资的保护力度是一步一步递增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是从150%到200%到300%一步一步迈着台阶递增的。假设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都是另外支付2倍工资,那么劳动者无论是在休息日还是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其实际获得的额外报酬是相同的,都是2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付出的成本与在休息日安排加班付出的成本是一样的,有可能会变相鼓励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这会加重一些劳动者长期得不到休息的现状,不利于维护良好的用工环境和和谐的劳动秩序。
综上所述,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除了在支付正常工作上班工资外,还应另外支付3倍工资的加班工资,即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最终到手的是4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