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法律问题上,其实全国各地的仲裁审理中和人民法院审判中有两个裁判标准。
第一种意见,
用人单位应当另外支付劳动者2倍加班工资。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为法定节假日本身包含1倍工资,所以再支付2倍工资即可。
第二种意见,
另外支付劳动者三倍加班工资。理由如下。
一是文义和逻辑解释。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延时加班的支付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工资报酬是200%;而法定休假日支付300%的工资报酬,显然是另行支付,不然就会产生逻辑混乱和脑洞堵塞。延时和休息日是不计薪的,本身没有工资,因此150%、200%都是另外支付,那到了法定节假日如果不是另外支付,是不是有点不合逻辑?无论是延时加班,还是休息日加班或者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之所以要给150%、200%或者300%的加班工资,均基于劳动者在正常工作之外提供了额外的劳动。因此,应理解为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的报酬,就是在原工资1倍的基础上,另外支付3倍工资的加班费。
二是原劳动部的规定和答复很明确,就是另外支付3倍加班工资。
原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5年5月12日,劳部发[1995]226号)中明确:“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在答复广州市劳动局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09-10,劳部发[1997]271号)中明确: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注意,均是另外支付。
三是从倾斜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来看,也应当是另外支付3倍加班工资。
现在再回到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该规定就加班工资的保护力度是一步一步递增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是从150%到200%到300%一步一步迈着台阶递增的。假设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都是另外支付2倍工资,那么劳动者无论是在休息日还是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其实际获得的额外报酬是相同的,都是2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付出的成本与在休息日安排加班付出的成本是一样的,有可能会变相鼓励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这会加重一些劳动者长期得不到休息的现状,不利于维护良好的用工环境和和谐的劳动秩序。
综上所述,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除了在支付正常工作上班工资外,还应另外支付3倍工资的加班工资,即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最终到手的是4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