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托除了财富传承 国内信托具备哪些功能?(2)
2018/8/7 14:56:04 华律网
【案件启示】
目前,由于我国家庭信托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作为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金融研究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都应当学习国外家族信托的实践经验,根据我国的本土文化和和法律环境,做出适用中国家族的特点的家庭信托产品,以实现财富传承的目的。
信托财产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账户资金不受债务纠纷困扰。当企业破产时,股票、债券、存款等都会被冻结,但信托财产不受影响。即使发生夫妻离婚事件,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同样可以按比例指定,不受影响。
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资产均适用家庭信托,比如不动产、公司股权等具有市场波动性大的资产,不一定适合家族信托。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