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的开发商在约定交房期仍达不到法定的交房条件,或房屋或配套存在质量瑕疵,为了转嫁风险、规避责任,利用购房者急于收房入住的心理、要求购房者先签收钥匙、签署“入伙协议书”,然后再进行验房。一旦购房者没有防范而与开发商办理交房手续,不但今后难以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还常常造成房屋或配套设施的质量瑕疵和保修维修的责任不明。
2、开发商虽然按合同约定时间把房屋交给了购房者,但根据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不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于交房时不具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交付条件,其所谓的交房不能产生法律上的交付、购房者有权拒绝交房,开发商已构成实际上的逾期交房、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