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9年有期徒刑。
庭审现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随后,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