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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被打伤医院应当赔偿吗

2018/8/15 16:35:51 华律网

  案例:“90后”青年吴某因精神分裂症在河南省许昌市某专业治疗精神疾病的许昌某医院治疗,期间,吴某被其他精神病人打伤。吴某家人遂以吴某之名起诉许昌某医院。4月22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精神病人状告医院案件,依法判决许昌某医院赔偿吴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

  2016年10月,吴某因呆板、不语、紧张害怕一月余,入住许昌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同年12月29日,吴某在医院大厅活动时突然冲动,掐住病友焦某的脖子,焦某还击打中吴某眼部。当日,吴某在当地医院检查后被送往郑州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障碍、眼外伤,吴某住院近一个月。2017年8月,吴某再次到郑州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眼硅油填充眼,左眼无晶状体眼,抑郁症。吴某住院10天。2017年10月,吴某被鉴定为10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许昌某医院为吴某支付医疗费7千元,支付现金1万元。

  2018年2月,吴某家人以吴某名义起诉许昌某医院,索赔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许昌某医院辩称医院只有治疗、护理任务,没有监护职责,而且和患者签有合同,精神病人的监护职责由病人家属承担。再者医院不是本事件的侵权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系特殊人群的精神病患者,且被告许昌某医院对其实行封闭式管理,故被告除对原告疾病进行治疗外,对原告生活和人身安全也负有较高保障义务。原告在被告处治疗期间受到被告收治的其他病人伤害,被告许昌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8110元,扣除被告先期支付的17000元,被告许昌某医院应赔偿原告吴某各项损失111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