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男子胡某醉酒后骑摩托车行经大连金普新区201国道三里东门立交桥时,被一辆迎面驶来的面包车撞飞身亡。后方一辆轿车开过来,碾压到胡某的遗体,导致胡某遗体受损。此后胡某的家属将轿车司机告上法院,索赔4万元“侮辱尸体费”。2019年9月,法院判轿车司机赔偿家属精神损失费1.5万元。
男子胡某醉酒后骑着一辆超期未检验的摩托车,行驶到大连金普新区201国道三里东门立交桥附近时,对面一辆面包车冲入反道,撞上胡某,造成胡某当场死亡。
此后,司机白某驾驶一辆轿车开来,因为当时天色昏暗,能见度差,白某将倒在道路上的胡某尸体卷入车身下拖行,后因发现行驶异常而停车。此事故经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面包车司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胡某遗体未见有碾压损伤特征。胡某根本死因为第一次车辆撞击事故。
胡某的家属此后将轿车司机白某以及轿车所属的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侮辱尸体费4万元。而白某则认为,自己对胡某的尸体辗轧没有主观过错,且没有证据证明白某对胡某尸体造成损害,因此无须对其家属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白某驾驶机动车将倒在地上的胡某尸体卷入车身下拖行,后因车辆行驶异常而停车,其在主观上存在较大过失,客观上势必给尸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侵犯了死者的人格尊严,也给死者的亲属精神上造成痛苦。近日,法院判白某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损失费1.5万元。